黄权律师亲办案例
黄权律师成功为钟某涉嫌合同诈骗、职位侵占辩护,指控合同诈骗不成立,免10年以上牢狱。
来源:黄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2
浏览量:1072

案情:钟某,女,23岁,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由于沉迷赌博。在负责销售东兴一楼盘时收取业主购房款、办证费、代缴费共计18户,涉案金额50多万元。其中通过与叶某签订购买合同,并通过房地产公司盖章后伪造东兴市房产管理局的合同备案公章,办理备案,收取叶某购房款首付款及房款15万多。广西东兴市检察院指控钟某涉嫌合同诈骗和职位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要判处被告1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权律师作为钟某辩护认,认真分析审查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认为指控钟某收取叶某15万多的款定性不准确。钟某虽然是通过签订合同并伪造合同备案章骗取叶某15万元的购房款,但其与叶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房地产公司的真实合同,所盖公章也是公司印章。伪造备案公章只是为了让叶某相信购房合同已经备案,并顺利骗取叶某支付购房款,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目的而不被发现。而且签订合同后叶某也拿到了房产并装修入住,没有任何损失。居于这些事实,辩护人认为不能仅是因为以合同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具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形。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从表面上看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但是从本质上钟某并非具有侵占叶某购房款的主观故意,其伪造合同备案公章只是达到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属于职位侵占。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还特别指出如果法院判处钟某合同诈骗罪成立,无形中对叶某的合法利益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最终,东兴市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钟某与叶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其伪造合同备案证明和房产局公章只是达到非法侵占被害单位财产的手段,其主观故意为职位侵占而非合同诈骗罪,被告主动叫其父亲帮忙报案,并在案发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

钟某认为辩护人的辩护非常成功,为其减轻10年以上的牢狱生活,对判处6年有期徒刑表示服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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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权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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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权
  • 执业律所:
    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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